西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史书龙 时间:2017-11-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

2、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3、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计划与配置、资产采购与验收、产权登记与出入库;资产使用与维护;资产清查与处置;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效益和绩效评价;监督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等形式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审定国有资产配置的年度预算和立项计划;审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其他需要学校决策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办、财务处、国资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科技处、教务处、后勤处、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讨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统筹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国资处处长为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指导协调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管理,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计划、报废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支持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经营,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

(五)负责组织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六)配合财务处做好年度资产负债表等编报工作,负责编报学校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具体负责学校资产入库出库登记、账卡管理、年终盘点、报废处置等日常管理,土地、房屋产权证办理,低值易耗品的供应保障,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形成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互相制约、监督机制,努力建设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八) 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校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其中:

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由财务处负责管理;存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根据工作职责分别由国资处、后勤处等部门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六大类。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归口相关部门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购置或自主开发的软件、校名校誉等其他财产权利。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由科技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外投资和经营,学校按照经营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以管资本为主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授权资产经营公司对经营性资产(包括现金和实物)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行政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本部门资产账、物、卡(条码)管理;负责本部门资产年终盘点和清查;本部门资产的调拨、维护、报损和报废;参与本部门新增资产配置的需求论证、采购和验收工作等。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各部门每年第四季度申报国有资产配置需求,由预算部门充分考虑申报部门职能、存量资产、配置标准、资产使用绩效等情况牵头组织立项论证,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立项配置计划经学校批复后纳入年度采购计划,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和特殊事项外一律不得新增。确需新增的,应先经财务处追加或调整预算后方可配置。

第十五条 购置国有资产,按照学校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新增国有资产需验收入库的,应按规定在国资处登记入库后方可办理最终结算。

第十七条 对于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国资处可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出入库登记。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对外经营、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优先保障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明确资产管理员,定期对本部门资产进行清点,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盘点,及时与学校资产信息系统资产进行核对,以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年终组织对实物资产进行清点盘查,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绩效管理,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和使用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除资产经营公司外,其余各部门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违规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经营,从事盈利性活动,私自收费,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出租、出借闲置国有资产或开展技术服务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公开透明,择优选择,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现下列情况方可进行处置:

(一)已到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资产;

(二)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新的使用需求的资产;

(三)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资产清查盘亏及丢失、被盗或保管不当等损失的资产;

(五)呆账、坏账等货币性资产;

(六)因工作需要进行出售、置换、转让及捐赠的资产;

(七)其他经鉴定无法继续使用资产。

第二十八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各部门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向国资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需处置的资产明细和理由。国资处根据需处置资产的原值等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按照学校财务审批权限审批或报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协同国资处按规定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申请经有权机关批复同意后,国资处方可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通过招标、询价、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国资处委托第三方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重大资产处置公示制度,防止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换收入、转让收入、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专项工作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资产清查结果由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权限和上级有关规定审批或报批。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国资处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三十八条 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国资处配合财务处按照上级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编制和安排各部门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学校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准确、细化、动态地掌握各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资处及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财务处通过资产预算、财务报账、资产账目定期核对等方式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通过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工程建设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资产管理专项审计等方式对学校及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参与验收等经济活动的监督和采购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营、出租、出借和提供抵押担保等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资产损失或流失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泸州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泸医院国资【200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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