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入库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入库登记,加强国有资产统计分析,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事业发展,更好提供公共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西南医科大学章程》、《西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定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所有的资产均应进行入库登记并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入库登记。
第三条 国有资产入库登记是指对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划转、置换形成以及接受捐赠并确认等方式取得的国有资产录入管理系统、设立资产台账的行为。国有资产入库登记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入库登记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达到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非货币性实物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和动植物六大类。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入库登记,实行全生命周期严格管理。
第五条 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构筑物等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并联系财务管理部门及时编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基建管理部门凭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已列入基建项目决算并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不再单独入库登记管理,作为各类建筑附属物管理。
第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 1年内未能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联系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确认的预估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
第七条 单价1000元以上的设备或单价大于500元,小于1000元但批量总金额大于10000元,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物品,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及清单等资料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
第八条 图书馆(含分馆)馆藏图书由图书管理部门验收和入库登记。院系使用学科、专业建设等经费购置,纳入本院系资料室统一管理借阅的图书,由相关院系负责入库登记并到图书馆备案。图书馆每批次或一年集中到资产管理部门批量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学校相关部门使用本部门经费购置,发给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用书,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档案入库登记。能够确定价值的,每批次或一年集中到资产管理部门批量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
第十条 文物和陈列品由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入库登记。能够确定价值的,由具体管理部门按批次或一年集中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
第十一条 原生贵重植物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入库登记,能够确认价值的,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已经作为绿化工程附属物办理工程项目入库的,可不再单独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零星购置的花草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二条 动物由动物管理部门确认价值后,可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实验动物由动物管理部门负责入库登记。
第十三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凭验收报告办理入库登记,未经验收不得入库。
第十四条 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类固定资产不进行折旧管理,在灭失或损耗时一次性摊销。其余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具体折旧年限见附表。
第三章 流动资产的入库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相关会计制度进行入库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购置的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墨粉,及可以重复使用但易损耗的文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标本等办公、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低耗物资,在经费报销前,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开具存货物资入库单,并按成本一次摊销。低值耐用品物资按成本于出库当月开始,分12个月平均摊销完。
第十八条 办公用品由各二级部门、院系、研究中心(所)在办公用品经费额度内,到中标供应商按需领用,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教学低耗物资由教学实验室通知中标供应商按审定后的计划和中标价格供货,凭验收签字清单,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入库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科研试剂耗材由课题(项目)组在学校招标确定的购物网站下单,科技处审核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入库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临时零星购置的单价低于1000元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品和其他物资,作为流动资产入库管理,由相关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入库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后勤部门购置的如食堂原材料、物业消杀物品、卫生防疫药品、水电维修材料等,由后勤部门自行验收入库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入库登记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购置或自主开发的软件、电子资源,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校名校誉等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单独取得的土地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取得的价格作为无形资产入库登记。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应用软件,该软件价值已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独立取得的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入库登记。
第二十六条 购置的安装在学校服务器或存贮在光盘等介质,依法为学校所有的电子图书等文献资源(镜像),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由图书管理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登记入库,在其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购买的电子图书等文献资源使用权(不含资源管理系统维护费),作为学校无形资产入库登记管理,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是学校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库登记。能够确定价值的,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入库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名校誉能够确定价值的,按无形资产入库登记管理。
第五章 其他资产的入库登记
第三十条 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法规进行资产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投资注入资产经营公司的资本金和增加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其他权益,由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负责出入库登记管理。划转或受托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使用的门面等实物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分别进行负责出入库登记管理。
第六章 资产的调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划分、原值增减、净值变化、计提折旧、摊销等,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与财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三条 由于折旧、改造、调拨、划转、报损报废及灭失毁损等原因引起国有资产数量和价值量变化的,均应调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原值一般不得调整。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变更其原值:
(一)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评估;
(二) 增加配套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 拆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需要调整固定资产原值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五条 资产一般按实际成本入账,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资产,可比照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第三方评估价格登记入账。实在不能确定价值的,也可按名义金额1元登记入账。
当月增加的资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或摊销;当月减少的资产,从当月照提折旧或摊销。
已提足折旧或摊销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规范继续使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内部门间固定资产调拨,由调出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并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未达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但确实不能正常使用,且维修费用超过原值一半的,使用部门应说明原因,经资产管理部门核查后方可申请报废。报废或报损的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进行销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机构均应明确资产管理员,负责所属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资产存放地点、资产管理员和使用人变化的,应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权属登记的不动产、车辆、特种设备、科技成果、股权等,学校有关部门入库登记后还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权属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前,组织对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资产情况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后编制上报学校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泸州医学院物资管理办法》(泸医院国资〔2014〕1号)、《泸州医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泸医院国资〔2014〕2号)作废。
附件:西南医科大学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