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大国资〔2020〕1号 2020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西南医科大学安全管理办法》及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校院两级管理精神等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特种设备的到货安装、维修保养、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强大于等于 0.1 兆帕且容积大于等于 30 升)、压力管道、电梯、校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纳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特种设备。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下设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政办、基建后勤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具体管理使用特种设备的院系、科研院所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研究讨论有关特种设备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普遍性 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建议。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科技处、基建后勤处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全面负责全校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科技处具体负责科研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基建后勤处具体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的管理使用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并符合节能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七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做好记录。对国家规定实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台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明确其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逐台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十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人员培训、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方案等。
第十一条 管理使用部门可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用管理部门应对委托的专业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其他报废条件的,管理使用部门应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证书注销手续,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报废。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工作职权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并方便查询,督促整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督促使用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置和注销。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管理使用部门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规范管理使用本部门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特种设备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在全校通报批评,责令停止使用相关特种设备。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不到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0 年 11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