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管理,实现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预算已落实并立项后,学校组织确定项目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采购需求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采购评审、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的重要依据,是优质高效采购的前提。采购需求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四条 需求部门对确定采购需求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负责,预算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本部门预算安排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需求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技术、商务要求。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采购项目的预算确定。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第八条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九条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采购标的交付的时间、地点、质保、付款方式、包装和运输、安装、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十条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需求部门应通过公开征集、咨询、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十二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可以视情况对采购需求组织论证,指导需求部门完善采购需求。采购管理部门可以在收到采购需求后,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对不符合法规政策的采购需求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需求部门)应确定1名采购项目的联系人,负责与采购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接,报送采购需求文档以及开展需求调查、确认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计划由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对编报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应协同采购管理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属于依法招标的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按国家招标投标法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和采购需求的特点,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组织形式、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流程采购。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管理部门视情况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项目负责人,同需求部门协商确定采购分包或者合同分包。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或者有记名投票法等评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得设置与采购项目技术、商务要求和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分项排斥潜在投标人,价格、履约能力、备品备件、使用成本等可作为评审性因素。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行组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综合考虑报价、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服务承诺等因素,采用有记名投票法。
第二十四条 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由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需求部门)随机抽选产生。学校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财务管理处抽取评审专家时一并在需求部门中随机抽取产生。负责前期调研收集确定采购需求的人员,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 履约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通过在使用部门中调查、询问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需求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采购需求管理的内控机制,并报送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需求部门可以自行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采购需求审查不通过的,需求部门应当修改采购需求。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可以自行组织审查,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审查。采购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审查的,可邀请学校财务、资产、业务、监督等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需求部门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三条 需求部门开展的采购需求调查、确认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报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连同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查等工作一并存档。采购文件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需求部门应确定认真负责,清正廉洁的同志担任项目联系人,并对项目联系人调研收集、确定报送采购需求等工作充分授权,并按照制订的采购内控制度加强监督。
第三十五条 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采购内控制度,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办理采购项目质疑、投诉、举报事宜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需求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的,或发现采购需求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将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需求部门整改。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需求部门是指负责组织开展市场调研、收集确定和报送采购需求文档的预算归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采购标的具体使用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订有统一采购需求标准的项目和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可以对需求标准稳定、经常采购或全校需求一致的采购品目,统一组织调研,制订并公布有关采购品目的采购需求标准,直接作为采购管理部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文件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