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1-10-26 点击数:

 

西南医科大学自主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校自主采购管理工作,推进非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规范有序实施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加强采购工作风险防控,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西南医科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南医科大学采购工作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采购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部门按程序立项后,应协同财务管理部门编报为政府采购预算,采购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流程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品目分类以省财政部门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属于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流程组织实施招标。

学校自主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按照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或预算部门组织实施采购。自主采购的实施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采购,也可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三条 预算5万以上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必要时可授权预算部门组织采购。采购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金额大小、现有项目推进等情况,确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还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下列非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1.未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代管经费项目。如新生床上用品、军训服装、学生教材等项目;

2.预算接近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

3.政策和法律风险较大的紧急采购项目;

4.汇总金额较大但品种繁多,年度预算不能确定的教学、科研、办公、后勤等耗材采购项目;

5.国家允许采购人自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6.社会关注度高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其他特殊项目。

第四条 预算5万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属于学校分散采购项目,由预算部门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预算5万以上,采购管理部门授权预算部门采购的项目,采购结束后,预算部门应将采购过程和结果相关资料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自主组织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

第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应包括采购项目立项、调研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建采购小组、组织评审、公布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验收、付款、存档备查等采购环节。

第七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预算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金额,严格按照学校经费审批权限办理。应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立项的采购项目,党政办公室应当提请相关会议审定同意。未按学校规定程序完成立项的,采购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组织实施采购。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立项和采购实施也可同步进行。

第八条 需求部门应按照《西南医科大学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确定项目需求,形成采购需求文档。完成内部审批签字程序后,由项目联系人提交采购管理部门。采购需求应与预算相匹配,不得违规设定特殊资格,技术服务标准和要求不得具有明显倾向性和排他性,要确保充分竞争。

第九条 采购管理部门收到立项和采购需求文档后,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项目负责人和采购执行方式,编制采购文件,确定采购方式、挂网时间、投标文件的份数、评标办法等,并组织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和审查。

第十条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需求部门应至少提前一周向采购管理部门报送采购需求文档。采购文件挂网前,需求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政府采购方式,也可采取比选、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简便快捷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和涉密项目外,均应公开进行。公开采购的,在学校校园网等媒体发布采购信息,并根据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挂网时长,应给予潜在投标人合理准备时间。非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自发布招标公告到截止投标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不少于5天,比选、询价不少于3天,网上竞价不少于1天。如需变更采购信息,应发布变更公告并相应延长日期。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确定。评审组的其他成员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采购管理部门的提请,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组长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由财务管理部门另抽取一名专家,评审时推选组长。

评审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名单应当保密,项目开始评审前半小时,财务管理部门方可告知采购项目负责人。

采购管理部门在采购项目开标前,提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并确定评审现场的监督人员。

评审劳务费按照学校专项绩效工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进行评审,并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不按照评审办法评审,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评审委员责任,采购管理部门或监督部门可以提请财务管理部门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剔除。

第十五条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方可开标和组织评审。对公开邀请,不满3家投标的非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组应认真分析原因,若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具有竞争性,并且时间紧急重新组织采购确实会严重影响学校相关工作的,也可以继续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采购项目评审结果可以在评审结束后当场宣告,也可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有效期不少于1天。

第十七条 学校采购项目完成招标后,签订合同、履约管理、验收付款等事项,由预算部门负责办理。采购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对采购合同进行归口管理,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查确认,连同其他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八条 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文档,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并一同进行PDF电子版本归档。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采购文件或采购程序提出质疑的,由采购管理部门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答复,需求部门配合。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也可向学校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条 由预算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的项目,可结合项目实际,适当简化上述流程。但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成3人以上采购组,坚持货比三家,做好记录,并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一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评审组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C) 2009-2016 西南医科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All Rights Reserved